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1、需提供材料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可实行“告知承诺”
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注:表格下载路径:鞍山市政务服务网http://spj.anshan.gov.cn—选择铁东区—搜索水土保持—点击申请材料 2-空白表格下载
③容缺受理承诺书(资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注:表格下载路径:鞍山市政务服务网http://spj.anshan.gov.cn—选择铁东区—搜索水土保持—点击申请材料 3-空白表格下载
2、 办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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