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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补评申请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业务办理
纳税人户管状态正常。
三、功能节点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补评申请
四、操作步骤
1. 纳税人填写经办人、经办人联系 *** ,选择申请原因,点击
按钮保存申请信息。
2. 保存表单之后,点击
按钮,进行表单签章。 点击
按钮,进入签章页面,系统自动签章企业电子印章,签章完成提示“保存签章文档成功”,企业电子印章显示在申请单的正确位置。
3. 完成保存-签章之后,点击“
”按钮,系统弹出提示信息,点击确认按钮提交申请:
4. 点击
按钮可查看表单签章信息。
5. 点击
按钮,打印纳税信用补评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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