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通过)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
第三十一条:“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 ***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高新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 ***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初审并报省人民 ***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省人民 ***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向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部
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八条:“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科发火〔2016〕195号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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