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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档案代办机构
关于印发《沈阳市档案业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5/09)
各区、县(市)委组织部、 *** 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 *** 各部门及中直驻沈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档案部门:
现将《沈阳市档案业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档案局 *** 沈阳市委组织部沈阳市人事局
二○○六年四月五日
沈阳市档案业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
之一条为加强我市档案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专 *** 档案业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档案业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业务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由市档案局负责管理实施,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指导监督。经市档案局审查备案,有条件的区县(市)、行业系统和单位可以进行档案业务人员岗位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档案业务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的专、 *** 档案人员以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档案馆工作人员。
专职档案人员系指立档单位中管理该单位全宗档案的工作人员; *** 档案人员系指立档单位内部机构中负责该部门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档案业务人员除具备应有的政治素质和学历要求外,应当接受档案管理岗位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档案业务人员岗位证书。
第五条档案业务人员岗位培训内容:
(一)专职档案人员需参加《档案法制与职业道德》《档案管理基础理论与 *** 》《机关文书与归档文件整理》《科技档案管理》《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档案保护与档案信息编辑》《专门档案管理》《计算机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等11门课程,共计440学时的学习;
(二) *** 档案人员需参加《档案法制》《机关文书与归档文件整理》《科技档案管理》《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等4门课程,共计120学时的学习;
(三)档案业务人员经过培训取得岗位证书后,还需定期接受新知识、新技能的继续教育培训(详见沈档发[2002]12号文件)和专题业务培训;
(四)专职档案人员岗位培训采用辽宁省档案局统编教材。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取得档案人员岗位证书: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院校档案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者;
(二)参加档案业务人员岗位培训,并经沈阳市档案局组织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
第七条档案业务人员岗位证书作为从事档案工作的公务员参加专门业务培训,对其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
在取得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由其他职务转为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档案业务人员岗位证书作为必备条件之一;
在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中,档案业务人员岗位证书作为考核各单位档案业务人员专业素质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档案业务人员岗位证书的颁发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办理。档案业务人员岗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持证人应到市档案局重新验印,逾期不验印者,其证书自动失效。
第九条档案业务人员岗位培训授课教师由取得辽宁省或沈阳市档案专业 *** 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档案业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或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缴或废止其档案业务人员岗位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档案业务人员岗位证书者;
(二)其他丧失档案业务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者。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或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档案业务人员岗位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伪造档案业务人员岗位证书的。
第十二条未取得档案业务人员岗位证书的在岗档案业务人员应当在一年内接受档案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原《沈阳市档案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沈档发[1996]34号)同时废止。
沈北新区办事大厅 ***
*** :024-88086639。
地址: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区 *** 东楼311房间。
科室名称为:办公室、劳动工资科、 *** 仲裁科、养老保险科。
其他区县的一些联系方式:
1、和平区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和平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82号窗口 31912738
2、沈河区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 24843636-313
3、铁西区铁西区重工南街66号铁西人社局二楼18号窗口 25711010
扩展资料:
沈北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1、依据《劳动法》对全区的所有用人单位进行用工管理和职业介绍服务;
2、依法对各类企业实行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退休职工审批及工伤鉴定;
3、负责全区养老保险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开展医疗保险工作;
4、依法对全区各类企业(包括乡、镇、村办私营和个体)实施劳动监察;
5、接待劳动 *** 、调解争议和依法仲裁各类 *** 案件及劳动合同鉴证;
6、接收失业职工档案,发放失业职工救济金和开展失业保险金核定工作;
7、对失业、下岗职工进行技能、转岗培训、就业前职业培训、在职工人技术培训和社会力量办学。
参考资料来源:
沈阳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官网-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联系 ***
百度百科--沈北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北办事大厅在什么地方
关于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沈北新区分中心
搬迁新址的公告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根据沈北新区 *** 统一规划,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沈北新区分中心(以下简称沈北分中心)定于近期搬迁至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搬迁时间
2022年6月17日-2022年6月19日。2022年6月20日开始对外办公。
二、搬迁地址
沈北分中心将搬迁至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沈阳市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
三、交通指引
公共交通:沈阳市内可乘坐180路公交车到光电产业园或北方软件学院站,也可乘坐182路公交车到蒲昌路孝汉街站。
四、注意事项
1、沈北分中心6月17日-6月19日搬迁期间,原沈北新区养老医疗办事大厅(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29号2楼)停止办公。
2、欢迎您通过沈阳政务服务网、沈阳政务服务APP等方式,进行网上办理。
3、搬迁期间如遇特殊问题,可拨打咨询服务 *** :024-89605784,我们将更大限度满足您的办事需要。
特此公告。
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沈北新区分中心
2022年6月13日
关于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苏家屯分中心
搬迁新址的公告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工作进程,根据区 *** 统一规划,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苏家屯分中心拟于近期整体搬迁至苏家屯区政务服务中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搬迁时间
搬迁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2022年6月24日,2022年6月27日开始对外办公。
二、搬迁地址
新址位于苏家屯区政务服务中心(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88-3号3门)。
三、交通指引
乘车路线:327路公交车苏家屯区政务服务中心站,333路公交站到南京南街银杏路站,139路公交车到南京南街银杏路站,K805路公交车到奥园国际城站。
四、注意事项
1、搬迁期间,原办公地点(苏家屯区雪松路42号)停止办公。
2、搬迁期间,在新的办公地点设专人正常受理申报材料并接受咨询业务。
3、搬迁期间,我们将及时接听89821285(在职)、
89820971(退休)来电,并解答相关业务问题。
特此公告
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苏家屯分中心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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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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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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