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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水及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卫生要求:
(一)供水设施周围保持环境整洁,运转正常,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二)供水设施独立、封闭,水箱或者蓄水池加盖、上锁,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无毒无害,使用的涉水产品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证明资料;
(四)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距屋顶的距离大于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水箱底部距地面大于0.2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大于0.7米;
(五)水箱或蓄水池的溢流管、排空管均不得与下水管直接连通,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二次供水设施及水质的卫生管理工作,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每年对供水设施必须清洗、消毒一次以上;清洗、消毒后,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具备一定技术条件,严格按照清洗消毒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分质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水质卫生标准;
(二)设立专用制水间;制水间面积应当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区域划分合理、封闭独立;铺设的地面、墙壁、天花板,使用防水、防腐和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地面有一定坡度,有废水排放系统;
(三)专用制水间设有空气净化装置、消毒装置和通风换气装置;生产设备、管道和储水设备等涉水产品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食品级材料制成,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证明资料;
(四)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自检实验室,严格质量控制,各项检验记录必须存档;
(五)分质供水输水管道的设计和安装科学合理,防止水质发生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生产涉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销售涉水产品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证明资料,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涉水产品。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负责组织本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清洗消毒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经过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十八条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同时向当地人民 *** 及其卫生、建设、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九条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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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监督管理职责。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有权向供水单位和生产、销售、使用涉水产品的单位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供水场所和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采样检验。
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办理卫生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水源基本情况和卫生防护平面图、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示意图、供水系统示意图;
(三)水质检测报告书;
(四)水质检验能力证明材料;
(五)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六)涉水产品的索证资料;
(七)供、管水人员的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卫生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需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饮用水定期进行抽样监测,监测结果由本级人民 *** 进行公示:
(一)集中式供水的水源水、出厂水每年监测1-2次;
(二)集中式供水的末梢水,每月监测一次;
(三)二次供水每年监测一次以上;
(四)管道分质供水的末梢水每季度监测一次。
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当增加监测频次。
第二十二条经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确认有质量认证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饮用水进行水质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对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责令供水单位或污染责任单位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控制、排除污染源;
(二)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三)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四)停止供水。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时,应报市人民 *** 批准,启动《兰州市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公开举报 *** 、电子邮箱等,受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投诉、举报,并应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或未配备专、 *** 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供管水、清洗、消毒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未报送检验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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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对饮用水不消毒或消毒不合格、未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二)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饮用水污染事故或提供假证的;
(三)清洗、消毒单位未按规程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查的;
(二)供水单位未取得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未按规定年检的;
(三)集中式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管道分质供水设施未按照卫生规范要求设计与建造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的涉水产品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经检验涉水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五)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分质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
(六)供水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所采取的控制水质污染的控制措施拒不执行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因饮用水污染造成水源性疾病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对供水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等职责的;
(二)未依法受理、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事项予以审查认可或者许可的;
(四)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五)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市政供水、自备水源供水和农村简易自来水供水)。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管道分质供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它水源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可直接饮用的供水方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简称涉水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由省级初审、卫生部复审并颁发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是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新材料和化学物质。其他涉水产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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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消毒人员。
第三十二条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10日发布的《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为切实加强效能建设,不断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用户服务,我公司向社会郑重承诺,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一、单位名称:xx县兴源水务有限公司。
二、主要职能:根据国家水务一体化政策以及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县城供水及污水投资建设及经营活动。
三、服务内容:县城供水及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经营管理。
四、服务对象:县城用水户。
五、服务承诺:
(一)、供水服务
1、供水水质:严格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5)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的规定。
2、供水水压:出厂水压确定为0.40mpa。
3、抄表:水费抄表员文明礼貌,每月抄表一次,做到及时、准确、到位,不估抄、不漏抄,耐心解答用户询问。抄表后,及时盖好表盖、表箱,确保行人、车辆、水表安全。
4、供水抢修:供水抢修24小时全天服务。凡接报漏水问题,抢修人员在接到 *** 后10分钟内赶到现场,及时修复。抢修产生的表前费用由我公司承担,表后费用由集体户或单立户的个人承担。如遇突发重大抢修需停水6小时以上时,提前通过新闻媒体告知用水户。
5、收费:收费员服务热情周到、文明用语、礼貌待客、挂牌上岗。用户缴纳水费时,钱票当面点清,不错收、不乱收,出具统一的收费票据。
6、水表检测:新装或更换的水表,应经公司校表站检测校对,向用户出具统一检测费票据。
7、给水安装:给水安装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收费标准,安装及时,热情服务,严禁吃、拿、卡、要。
(二)、排水服务
1、污水处理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要求执行。
2、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运行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活动。
3、污泥的贮存、利用或处置的方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主要负责人:陈学一联系 *** :13708276483
七、联络员:伍小蓉、李君联系 *** :7898159
水务局改进作风为民服务公开承诺书
为开展好水务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改进工作作风,做好为民服务,现承诺如下。
一、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 ”清理和省委省 *** “九项规定”。深入调查研究,精简会风文风,厉行勤俭节约,克服 *** 、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干部职工清正廉洁,大力弘扬优良学风。
二、切实抓好工作纪律改进,严格工作时间,严肃工作纪律,树立良好的工作风貌。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水行政执法形象。
四、完善工作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实行公开承诺,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为民服务,将水行政法律法规、水行政审批、水行政处罚、供排水管道安装、供排水收费标准等工作内容在水务局网站、办公场所、新闻媒体等做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五、抓好供排水安装维护和收费大厅等窗口单位规范化建设,做到环境舒适整洁,服务文明规范,管道安装维护价格合理,优质高效。
特此承诺,请社会各界监督。
市水务有限公司履职尽责公开承诺书
为切实加强履职尽责工作,全面提高市水务公司履职尽责能力,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努力营造作风务实、优质高效、风清气正的供水环境,结合自身职能,市水务公司公开向社会各界作出以下承诺:
一、坚持厂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以及各种收费标准和依据,设立投诉 *** 、举报 *** ,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依法管理。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供水、加强供水安全监督管理,让市民放心饮水,明白消费。
三、切实转变作风。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实施意见”,严格落实作风建设的各项制度,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对工作中存在的敷衍应付、执行不力、不敢担当等问题,坚决问责,决不护短。
四、落实廉政责任。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整治效率低下、互相推诿、办事拖拉、故意刁难、态度生硬、有意不作为或乱作为和吃拿卡要等牟取私利的违纪行为。
五、广泛听取意见。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设置履职尽责意见箱,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及时解答群众政策咨询。认真解决群众举报投诉,不回避、不积压、不上交矛盾,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承诺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市水务有限公司监督投诉 *** :0719-*******
地址:十堰市朝阳中路56号,邮政编码:442000
2015年7月30日
赣州水务集团供水管理处公开服务承诺书
一、主要职能
负责中心城区自来水用户的抄表、收费、业务咨询、水费查询等业务。
二、服务内容
1、负责做好对用户的抄表、收费工作。
2、建立用户档案,办理水表上户、过户、销户、开具换表工单等业务。
3、依据计量和价格法规文件,负责监督检查水表的准确度和灵敏度,依据用水性质,真实、准确地核准水价,做到计量达标,收费正确。
4、负责做好用户欠费催缴、欠费停水、水表自转、拆复水表校验等工作。
5、负责办理用户预存水费及银行代扣、补扣水费事宜。
6、负责接待用户的业务咨询及投诉处理,做到优质服务。
7、负责严格加强内部管理和检查考核,抓好班组建设和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服务对象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自来水用户。
四、服务承诺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供水服务方面的政策、法规及行业规范,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业务服务。
2、工作人员服务时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用语规范,态度热情,耐心解释,服务高效。
3、用户到营业厅办理交纳水费、用水查询等涉水业务时,工作人员做到即来即办,主动服务,快捷办理。实行首问责任制。对首问者确实无法首办的,耐心向用户解释原因,并告知办理的流程和时限。
4、抄表员上门查抄水表,做到依表计量。对拖欠水费超过一定期限的用户,依据有关规定采取暂停供水措施时,先发布催缴水费通知书和欠费停水通知书,用户仍未在规定时限内缴清欠费的,再执行停水。
5、虚心听取用户提出的批评意见,妥善受理用户投诉,不推诿、不搪塞、不敷衍,待认真调查核实后及时予以答复。
6、强化窗口制度建设,认真坚持“十不准”,杜绝以水谋私行为。
五、主要负责人姓名、办公 *** 、服务格言
姓名:兰菁
办公 *** :0797-8153951
服务格言:以爱心赢得用户,以细心做优服务,以耐心做精管理。
六、联络员姓名、联系 ***
姓名:国华
办公 *** :0797-8220539
水务局效能建设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 *** “转作风,抓落实,鼓干劲,促发展”活动安排,按照改进作风、提高能力、促进落实、优化环境的工作目标,永宁县水务局郑重向社会各界承诺:
一、牢记宗旨,增强服务意识。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和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工作理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基层、为群众多办好事、办好实事。
二、求真务实,加强作风建设。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不断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用心想事、用心做事、用心抓落实。不断改进工作方式 *** ,提高工作效率质量,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现象,掀起比能力看业务,比干劲看热情,比实绩看贡献“三比三看”的工作热潮,努力打造带头学习强素质、带头干事谋发展、带头创新争一流、带头服务比贡献、带头自律树形象的水利干部队伍。
三、贯彻落实县委五种机制,全力实施“十大工程”。紧紧围绕县委、县 *** 的中心工作,用足三心,激活三情,以扁平化管理改革为核心,在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上创新,有效落实“开拓进取创新机制”;在岗位职责精细化程度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定上创新,有效落实“干事创业责任机制”;在工作实绩考核上创新,有效落实“争先进位竞争机制”;在奖优罚劣措施上创新,有效落实“奖优罚劣激励机制”;在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开展各项活动上创新,有效落实“真抓实干落实机制”。全力实施县委“十大工程”中涉及水利的城市开发建设“精品工程”纳家户生态园珍珠湖土方工程和桥梁工程、纳家户排水工程、设施农业“富民工程”、塞上江南田园风貌“增靓工程”、生态建设“着绿工程”、城乡重点区域综合整治“窗口工程”和“十件实事”中的1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重点实施解决群众排灌行难“利民工程”和防汛抗旱“安全保障工程”,使水利各项工作掀起“浪头”、激起“浪花”。
四、依法行政,规范审批行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依法兴水。严格执行效能建设十项制度,集中受理14项行政审批事项,符合条件的限时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对办理取水许可证,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15日内办结;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初审答复;对在河道、沟道、渠道管理范围内占地建设,建设跨沟、穿堤及在泛洪区、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15个工作日予以批复;其它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或给以一次性告知;汛期24小时值班,接到险情报告及时赶赴现场;搞好农村自来水供水服务,接到管道损坏、排水不畅等群众举报 *** ,以最快时间赶到现场,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接到水事案件及水事纠纷举报 *** ,及时赶赴现场解决。
五、接受监督,推行阳光政务。大力推进“四公开”,即:办事流程公开、服务承诺公开、执法依据公开、热点问题公开。凡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水利事项和工作,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对在工作中发现违反纪律的行为和现象,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我们的监督 *** 是****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实行 *** 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 *** 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 *** 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之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更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取水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分别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分别转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建议审批水量、取水和退水的水质指标要求,以及申请取水项目所在水系本行政区域已审批取水许可总量、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等内容。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取水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之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 *** ,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机构
1.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2.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1.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公司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更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更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2.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3.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1000万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1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务总监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其他业务的审批
1.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2.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3.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1万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1万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六条资金管理和检查
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作专题报告。
1.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2.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3.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账工作;
4.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____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统计报表
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两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取水许可证审批
法律客观: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由业主单位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目的是为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办法》要求,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包括建设项目的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论证、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办法》规定: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更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范本
法律分析:取水许可申请书填写 *** 如下:
1.“申请单位(个人)”,由一个单位(个人)兴办取水工程的,填写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由几个单位(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其协商推举的代表单位名称(姓名);单位与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单位名称。推举的代表应提交有关联合兴办单位(个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2.“法定代表人”栏中,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3.“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4.“取水工程建设依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目录”栏中填写取水许可预申请书的编号、设计任务中批准文号和名称,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目录;
5.“取水水源”栏中填写取水水源类型,即地表水(江河、湖泊)、地下水;
6.“取水方式”栏中填写凿井、提水、引水及其他利用水工程或机械取水设施的各类取水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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