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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冀施工备案去哪办理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之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条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第六条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四)企业营业执照;(五)企业资质证书;(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第八条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中标(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包工程)后,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领取《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进冀备案证书;(二)中标通知书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揽工程的证明材料;(三)施工承包合同;(四)选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劳务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第十条《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一)进冀建筑业企业服务指南;(二)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情况;(四)本省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条进冀企业分包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和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进冀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基本运行情况表》。第十三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第十四条进冀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第十五条进冀企业的作业人员和分包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有率不低于100%。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进冀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第十八条检查结论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进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九条进冀企业不合格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业在冀投招标资格。第二十条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五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冀建建[2002]163号)同时废止。
施工单位进京备案
公务员辞职流程如下:
1、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4、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外地企业到北京施工如何备案
法律分析: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办理部门: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北京外省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备案
进行外省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备案查询可以通过下载百度手机APP,在APP中搜索关键词北京外省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备案,即可查询,具体步骤如下:
1、首先点击手机中的百度APP。
2、然后打开后找到搜索栏。
3、接着输入关键词“北京外省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备案”,点击一键查询。
4、最后进入查询界面即可看到相关信息。
注意事项:
1、也可以通过输入企业名称或证书编号等信息查询。
2、安卓手机和苹果手机均适用此 *** 。
江西省外省建筑公司备案流程
一、江西如何办理异地就医报销
一、办理程序
1、参保人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异地就医(含转诊、安置)。
2、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发放江西省医疗卡,暂停当地医保刷卡实时结算功能。
3、江西省异地就诊卡在选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就医手续,结算时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实行卡实时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即可。
4、经参保地审核同意后,患慢性病的参保人经定点医院医保部门确认后,按特殊住院条件入院。
二、管理办法1、省内异地就医实行人参保险方式,参保人申请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选择和变更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延长异地就医期限,须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2、异地就诊卡在省内转院时,仅开启医院刷卡功能,有效期为30天。病情需要治疗30天以上的,需向参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延长异地就医时限。否则,系统将自动关闭异地就医实时结算功能。
3、异地就医卡在省内异地安置时实行实名制,同时开通普通门诊(含药店购药)、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住院刷卡等功能,有效期为一年。每年12月20日前,办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应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年度异地安置备案手续,经同意后,开通下一年度异地安置就医功能,否则系统将自动关闭异地就医实时结算功能。参保人员实行异地安置政策,原则上只能到选择开通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江西网上异地就医备案办理流程
一、受理单位及服务对象
1、受理单位:
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
2、服务对象:
因病情需要须转诊至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异地因病情急诊入院的参保人员。
二、办理材料及办理时限
(一)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江西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4.异地急诊入院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材料。
(二)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三、办理渠道及具体流程
(一)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
非接触式办理:全省均可通过国家异地就医“微信小程序”和手机APP、医保网上服务大厅、赣服通、“一窗式”综合服务系统、微信公众号、 *** /微信业务群、政务邮箱、定点医疗机构等不同方式办理。
(二)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或急诊入院)证明;
2、参保人员或定点医疗机构通过非接触式办理或至医保经办机构现场申报备案;
3、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并反馈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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