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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商标无效宣告代办条件
当以欺骗的手段来注册商标或者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等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后是可以申请商标权无效的,同时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也是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如果商标到期后当事人没有办理续展手续该商标也是属于无效商标,一般情况下会被商标局进行统一的吊销。
一、申请宣告商标权无效的条件有什么?(1)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1违反《商标法》第10条:
2违反《商标法》第11条:
3违反《商标法》第12条:
4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如虚构、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
(2)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七种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1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
2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
3违反《商标法》规定,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 *** 人的商标的:
4违反《商标法》规定,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
5违反《商标法》规定,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6违反《商标法》规定,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7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二、商标宣告无效之后权利人可以申请吗
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施行以来,商标局在国内注册领域开始适用新《商标法》第五十条对引证商标有明确的要求,即“撤销”“宣告无效”“注销”等情形的无效商标,且时效为一年内。
对“撤销”和“宣告无效”的商标而言,如商标权利人接受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决定而没有提起复审或诉讼等,则从该商标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都属于第五十条规定的范围。商标权利人提起复审或诉讼,在复审或诉讼结论未定时,该商标仍然属于有效商标,不属于第五十条规定的范围。
所以如果是原权利人是可以再次申请注册,如果是非原权利人是,得一年后才能申请注册新商标。
在企业注册商标时也是需要按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来执行的,如果在注册的过程中有欺骗或者是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注册的商标都是属于无效的商标注册,同时当企业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发现了其他企业有违反注册商标的行为后,也是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无效的。
商标被无效宣告怎么办
【法律分析】:商标被无效宣告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于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而不应获得注册的已注册商标,按照法律程序宣告其无效的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因侵犯他人权益取得注册,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无效宣告还能用吗
法律分析:商标无效宣告后就不可以使用了,否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还继续使用,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过了八年的商标被无效宣告
商标被他人无效宣告,处理措施如下:
1、查看无效宣告通知书:无效宣告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无效宣告,商标局会向被申请人发出无效宣告通知书,告知无效宣告的理由和事实依据,被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和申辩;
2、进行答辩和申辩:被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对无效宣告通知书进行答辩和申辩,说明商标的注册合法性和权利正当性,若有需要可以提供证据和理由支持;
3、参与听证会:商标局可能会组织听证会,双方可以参与听证会,就商标的注册合法性和权利正当性进行陈述;
4、等待商标局裁定:商标局会根据双方的答辩和申辩、听证会情况等综合考虑,作出是否宣告商标无效的裁定;
5、申请复审:若商标局作出宣告商标无效的裁定,被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商标注册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商标检索:在商标注册之前,需要进行商标检索,以确定该商标是否已经被他人注册或者申请注册。商标检索可以在商标局网站上进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2、商标申请:商标检索通过后,可以向商标局递交商标申请。商标申请可以在线上进行,也可以通过邮寄、专人递交等方式进行;
3、商标受理: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后,会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商标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商标局会受理商标申请,并颁发受理通知书;
4、商标初审:商标局接受商标申请后,会进行商标初审,初审主要包括对商标的审查和公告。如果商标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商标局会对商标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
5、商标审定:商标初审通过后,商标局会进行商标审定,审定主要包括对商标的审核、审查和批准等程序;
6、商标注册:商标审定通过后,商标局会核发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完成,商标所有权得到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是比较复杂的法律程序,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或知识产权 *** 机构的意见和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 *** 同意的除外;
(三)同 *** 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九条
(四)商标 *** 机构除对其 *** 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使用了六年却被无效宣告
法律主观:
1、绝对理由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2、相对理由构成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商标权同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主要包括: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而无效;因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违反 *** 或代表的规定而无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有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自己的商标被别人宣告无效
无效宣告恶意抢注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条件: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根据这一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的,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使用商标法第10条禁止使用标志的商标。按照《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 *** 同意的除外;
(3)同 *** 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的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使用《商标法》第11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按照《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提醒您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三类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使用《商标法》第12条禁止注册形状的商标。
按照《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二)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所谓欺骗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2、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当 *** ,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需要在正规的条件下才可以正常注册,在合法的前提下按照实际情况注册商标,如果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或者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可以申请商标无效宣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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