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岳麓区代办社保(长沙可以代缴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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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长沙岳麓区代办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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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长沙市岳麓区社保在哪里办理
  4. 岳麓区河西社保局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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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长沙社保局地址

长沙岳麓区代办社保

长沙岳麓区代办社保(长沙可以代缴社保吗)

岳麓区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桐梓坡西路与麓景路交界处)拍照和采集信息,上班时间:周一~周五9:00~12:00,冬季13:00~17:00,夏季13:30~17:30,节假日休息。中午去就可以很快拍完照,不耽搁上班时间。采集信息后第二天才可以去银行办卡,防止社保系统不同步的问题。

采集信息时注意不要走传统制卡方式,传统制止要3~4个月才能领卡,不能自选银行,指定在农村信用社——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

2019年12份起长沙逐步推出社保卡即时制卡,采集信息的时候要与工作人员说明要去银行即时制卡。同时选定即时制卡的银行,目前岳麓区每家银行只有一个网点可以即时制卡;例如:长沙银行湘江新区某支行有即时制卡能力,但长沙的医保卡都是长沙银行独家发行的,一般不重复办同一家银行的卡。俗话说“不能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

社保卡有银行卡的功能,挑一个没有办过的银行办卡,例如我没有办过工商银行的卡,所以选择了工商银行,目前只有左家垅支行可以办理,在公交中南大学站附近,个人业务9:00~17:00,但中午不能办理社保卡,等到下午2点开始办理,在二楼办理,如果不排队十来分钟就可以办好,然后去一楼开通网银即可。银行不会拍照,所以采集信息一定要提前一天去社保卡中心拍照录入。

长沙可以代缴社保吗

法律分析:是可以代缴的。社保代缴是社保 *** 服务的主要内容,指 *** 公司为企业或个人提供代办或缴纳社会保险的服务,是人事 *** 服务中众多项目之一。社保代缴作为一种中介服务,随着各地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到位,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并已成为一种产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长沙市岳麓区社保在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岳麓区社保,社保中心的 *** :88999321。窗口 *** :88999529。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岳麓区河西社保局在哪里

法律分析:岳麓区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地址】: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68号麓景路交汇处南枫时光

岳麓区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黄鹤分中心【地址】:岳麓区岳麓街道丰顺路湘桥南苑

岳麓区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坪塘服务点【地址】:岳麓区坪塘街道办枣处一楼

岳麓区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含浦服务点【地址】:岳麓区含浦街道办事处一楼政务大厅

岳麓区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莲花服务点【地址】:岳麓区莲花镇人民 *** 一楼公共服务中心

岳麓区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雨敞坪服务点【地址】:岳麓区雨敞坪镇人民 *** 一楼政务大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 *** 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长沙交社保在哪里交

长沙自己交社保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户口所在地的区人社局办理新参保。

长沙市户籍人员如果自己缴社保,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但只能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办理时,凭户口本、身份证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户口所在地的区人社局办理新参保。

外地户籍提供诸如房产证、居住证、租房合同等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据之一即可、在长合法从业的证据(提供诸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承包合同、经纪或经营合同、摊位租赁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出租车经营牌照等合法从业的有效证据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

社保参保条件:

1、单位参保

(1)单位从业人员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未满55周岁),已办理招(录)用手续,且从未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

2、个人参保

(1)凡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也可按规定办理

(2)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中任何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的。

综上所述,长沙个人社保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局办理手续即可。社保卡的报销是参保人直接拿到挂号单到医院的窗口使用社保卡支付即可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长沙社保局地址

法律主观:

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今天,如何养老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为了实现老有所养这个目标,我国在不断探索并完善现有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养老保险基本方针政策,长沙 *** 制定并颁布了《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本办法对长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缴费方式、缴费标准及养老保险待遇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政策文件】: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时间】:2010年7月1日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 ***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 *** 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系统软件全市统一,数据集中市级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负责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配套政策;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开展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预决算;监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承担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编制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工作;编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务会计及有关统计报表,承担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工作。第七条各区、县(市) *** 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市)经办机构),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情况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区、县(市)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核定与支付、年度预决算编制等工作;负责对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等工作。第八条各乡镇(街道)要安排专人专职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务,区、县(市)财政要足额安排工作经费,列入年度专项预算。第九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将 *** 补贴资金纳入年度专项预算,确保经费按时到位。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等工作。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缴纳第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共五个档次,今后根据国家和省 *** 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第十一条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不超过参保人更高缴费档次的3倍。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全额积累,包括:(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二)集体补助和利息;(三) *** 补贴和利息;(四)其他收入和利息。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但本办法施行之日,参保人年满60周岁的,可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可按上述缴费档次和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费,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第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积累期内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第十五条 *** 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每提高一个档次缴费的,区、县(市) *** 增加5元的缴费补贴。第十六条对城乡三无人员,区、县(市) *** 代其缴纳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第十七条对城乡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由区、县(市) *** 凭《低保证》和《残疾人证》代其缴纳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重度残疾人,由区、县(市) *** 凭《残疾人证》为其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市) *** 确定。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八条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二)本办法施行之日,已年满45周岁的人员,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三)本办法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城乡老年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第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139个月)。全市实行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60元。鼓励参保人员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第二十条建立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 *** 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退还。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死亡的次月停止享受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的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的人员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所在村(社区)应在其死亡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街道)办理相关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第五章制度衔接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直接过渡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领取养老金。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的,不符合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待遇的人员,可将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第二十七条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待遇。第二十八条因项目用地腾地拆迁,需征收土地并符合《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 *** 令第103号)规定的,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可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二十九条要妥善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更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仍按现行政策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第三十条各区、县(市)要按照《湖南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8〕261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和保险费清退工作。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三十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集中市级管理,结余基金纳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按年结算。区、县(市)财政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个人账户结余基金上解至市财政专户。区、县(市)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全市统一的金融机构分别设立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第三十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 补贴和基础养老金 *** 补助资金纳入 *** 年度财政预算管理。第三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支付个人养老保险金,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侵占和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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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分享 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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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分享 2025-08-18

    希望本篇文章《长沙岳麓区代办社保(长沙可以代缴社保吗)》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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