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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项目的资金管理目的是保证收入、节约支出、集中管理、防范风险和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协调、流程管控;资金集中、预算控制;以收定支、集中调剂。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资金收支行为均应纳入项目资金管理。
法律依据:《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之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研院”)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电研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建设用地所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土地申请符合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使用申请后,应当向市、县人民 *** 报告,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确认”等征用前程序。同时拟定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土地征收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申报说明,组织编制其他相关用地申报材料。
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要求:
1、土地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齐全,符合土地申请要求;
2、土地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工业用地标准;
3、土地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目录:
1、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应包括:
2、土地使用申请表(原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批复、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或相关部门审查确认意见)(原件或复印件);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或复印件);
法律依据:《 *** 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形式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根据该条款,发改部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文件有效期为2年。
项目监管的具体措施与办法
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核准和备案职责,对企业在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与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监管执法程序,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保障监管执法经费,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对 *** 投资项目以及企业投资项目使用 *** 投资的稽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对核准项目的监管第六条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第七条核准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上线核准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第九条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核准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第十条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第十一条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列入《 ***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但未依法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核准权限的机关,由核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第三章对备案项目的监管第十三条备案机关对本机关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三)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四)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第十四条备案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上线备案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第十五条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
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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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 投资项目的概念是:由 *** 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 *** 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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