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成都落户政策 > 正文
成都落户咨询电话 13408589752

老年人成都积分落户 成都积分落户要什么条件

本文目录

  1. 成都积分落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2. 成都市积分落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3. 成都积分落户要什么条件
  4. 成都积分入户条件需要什么

成都积分落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老年人成都积分落户 成都积分落户要什么条件

成都积分落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持有本市居住证+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可申请:

申请人如果要申请居住证积分入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本市居住证;

2、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年以上;

4、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条件应同时符合,缺一不可。

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成都市积分落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成都市有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申请办理入户或按积分享有相应的公共服务。那么,成都市积分落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积分落户必须满足的条件:

1.须持有成都市居住证(有效期内);

2.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3.在成都按国省市规定连续缴纳社保5年以上(截至申请当年5月31日起上溯计算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0个月及以上);

4.没有刑事犯罪记录和没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成都积分落户要什么条件

1、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年及以上。

3、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4、根据《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经市 *** 批准,度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为140分,有效期至8月27日。

积分申请材料有哪些?

1、《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

3、劳动(聘用)合同,或登记地址在本市的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

4、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

5、合法居住证明材料。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成都市单独立户有什么条件?

1、公民分户的标准是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分别立户;

2、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成都积分入户条件需要什么

法律分析:成都户口积分入户条件:居住证积分指标由基础指标和导向指标两部分组成,其中导向指标为加分指标。持证人的任一项基础指标分值不能为0,否则取消积分资格。积分条件:1、不算试用期,连续工作满6个月;或者取得营业执照并连续营业满6个月且依法纳税。2、在成都实际居住,并且有合法产权住房;或者租房且在房管局备案。3、在成都缴社保(养老或医疗保险)满6个月。4、办理成都居住证且签注满1年。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