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成都高新区集体户口
法律主观:
根据《四川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立户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第九条〔户籍分类〕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特殊集体户等。第十条〔户籍地址规范〕户籍地址按照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居(村)委会、街路巷(小区)、建筑物、建筑物单元房屋层级进行规范填写。其中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居(村)委会必须登记;户籍地址中有街路巷(小区)的,必须填写街路巷(小区),街路巷(小区)名称原则上与标准地址中的街路巷(小区)名称一致;建筑物、建筑物单元房屋按照标准地址中门(楼)牌号规范填写。户籍地址应尽量与标准地址对应。新登记的户籍地址原则上按照标准地址规范要求填写。已登记的非标准户籍地址原则上在办理户籍业务中逐步规范。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的新增、更名、启用、停用
成都集体户口落户流程
法律分析:1、向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提出迁入申请,得到迁入地派出所的同意迁入;
2、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同意迁出,并开据户籍证明,无违法、违纪证明;
3、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迁入理由,如;父母、夫妻投靠等)前往同意迁入市(县)级公安局户政科或派出所(户籍科)办理迁入;
4、迁入地公安局派出所户籍户政科(户籍科)依据相关证明材料为你签发《准迁证》;
5、持《准迁证》回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6、持迁移证、身份证去需迁入地派出所入户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成都怎么落集体户口
成都怎么落集体户口
1、准备材料。
提前准备办理所需相关材料。
2、现场办理。
到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准迁证。
3、注销原籍户口。
回原籍户籍所在地注销户口,办理户口迁移证;需要提交材料以原籍户籍管理机关要求为准。
4、回成都办理上户,领取户口簿。
回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上户,领取户口簿。
四种方式落集体户口:
1、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往届都可以),
2、应届专科生,
3、技能人才入户,
4、积分入户。
但是有一个前提,落集体户口的不能在成都有自己的房子。
成都集体户口小孩落户流程
根据户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父母户口均在单位集体户,婚生婴儿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入户登记。
需提供的材料: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必须在一个月内随父或随母落户,如果父母是集体户口,还必须取得集体户口的户主同意,不然就是黑户了,你们的孩子只能落集体户口,还得单位同意才行。
1、父或母户口先挂靠亲属家庭户内后,婚生婴儿可随其申报出生登记。需提供材料:父或母本人申请报告、所挂靠亲属户主《户口簿》、挂靠户主作出可随时通知到该当事人的书面保证书外,办理时,当事双方均需到场,到派出所办理。
2、父或母户口确实无法找到挂靠亲属的,婚生婴儿出生登记可随母或随父落在单位集体户内。但单位必须提供可随时通知到该当事人的书面保证。
来源:成都高新
成都集体户口有效期
成都市集体户口的有效期一般是5年-10年,具体看身份证后面的有效期即可。
集体户口分为两种:
1、学校的集体户口:学校一般在毕业后就要迁走的,要不日后档案等人事手续会很麻烦。
2、企业的集体户口,在职的情况下一般都可以挂靠下去的,有部分单位离职后也可以继续挂靠在里头。但人才市场的集体户,如果结婚了就要求迁走的。集体户口,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
四种方式落集体户口:
1、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往届都可以);
2、应届专科生;
3、技能人才入户;
4、积分入户。
但是有一个前提,落集体户口的不能在成都有自己的房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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