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成都龙泉驿政策规定 成都龙泉落户政策2022最新

本文目录成都龙泉落户政策2022最新成都限购政策有什么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拆迁政策成都龙泉落户政策2022最新法律主观:成都龙泉该怎么申请...

本文目录

  1. 成都龙泉落户政策2022最新
  2. 成都限购政策有什么规定
  3. 成都市龙泉驿区拆迁政策

成都龙泉落户政策2022最新

落户成都龙泉驿政策规定 成都龙泉落户政策2022最新

法律主观:

成都龙泉该怎么申请低保与我们日常的工作或生活息息相关,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我们不能只听说过,却不知到它具体是如何,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和大家分享,欢迎大家的阅读,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成都龙泉低保标准成都龙泉低保标准为月人均630元。具体规定如下:(一)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和郫都区更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700元。(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和蒲江县更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650元。二、成都低保申请所需要材料(一)农村居民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二)城镇居民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 3、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 *** 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 5、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6、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应提交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相关证明;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三、成都市低保条件有什么要求(一)成都农村居民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本区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二)成都城镇居民低保申请条件 1、必须是持有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的。 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4、在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更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及其他收入,离、退休领取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或基本生活费,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其他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综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都龙泉该怎么申请低保的解答,总的来说,对于成都龙泉该怎么申请低保在我国现有的政策规定中就是这样了,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咨询相关网站或者部门。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成都限购政策有什么规定

1、购房资格:

(1)对社保和户籍的规定:拥有2年或以上成都户口有购房资格;连续2年或以上缴纳成都社保,且稳定就业有购房资格;落户不满2年,但在成都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也具备成都购房资格。

(2)对购买套数的规定:户籍在大成都范围内的2人或以上的家庭,最多可以在成都购买2套房。户籍不在成都的家庭(不论人数),最多可以在成都购买1套房。户籍在成都的成年单身青年(1个人脱离父母自立门户),最多可以在成都购买1套房。

2、限购区域:成都限购的住房有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成都限购的区域分为一层圈、二层圈、三层圈。分别为:

(1)一层圈:高新南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

(2)二圈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高新西区;

(3)三圈层:青白江、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

3、其他条件:

(1)成都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子女。)

(2)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

成都社保的购房区域限制

根据社保缴纳情况,不同区域的限制规定又有所不同。

1、高新南区社保:可购买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南区、高新西区、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金牛区、成华区。

购买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1)购房人具有高新南区户籍且满24个月以上;

2)户籍迁入高新南区区未满24个月的,应在高新南区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3)户籍不在高新南区但在高新南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4)购房主体为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时,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才有购房资格;

5)购房主体为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时,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才有购房资格。

2、天府新区直管区社保:可购买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金牛区、成华区。

购买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1)购房人具有天府新区直管区或高新南区、武侯区、青羊区、锦江区、金牛区、成华区、高新西区户籍且满24个月以上;

2)户籍迁入天府新区直管区或高新南区、武侯区、青羊区、锦江区、金牛区、成华区、高新西区未满24个月的,应在天府新区直管区或高新南区、武侯区、青羊区、锦江区、金牛区、成华区、高新西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3)户籍不在天府新区直管区或高新南区、武侯区、青羊区、锦江区、金牛区、成华区、高新西区但在天府新区直管区或高新南区、武侯区、青羊区、锦江区、金牛区、成华区、高新西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4)购房主体为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时,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才有购房资格;

5)购房主体为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时,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才有购房资格。

3、主城5区+高新西区社保:可购买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西区、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金牛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

主城5区是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

购买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1)购房人具有天府新区直管区或高新南区、武侯区、青羊区、锦江区、金牛区、成华区、高新西区、温江区、郫都区、龙泉驿区、新都区、双流区户籍且满24个月以上;

2)户籍迁入天府新区直管区或高新南区、武侯区、青羊区、锦江区、金牛区、成华区、高新西区、温江区、郫都区、龙泉驿区、新都区、双流区未满24个月的,应在上述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3)户籍不在天府新区直管区或高新南区、武侯区、青羊区、锦江区、金牛区、成华区、高新西区、温江区、郫都区、龙泉驿区、新都区、双流区但在上述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4)购房主体为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时,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

5)购房主体为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时,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4、龙泉驿、新都、温江、双流、郫都社保:可购买高新西区、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金牛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

购买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1)购房人具有龙泉驿区或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高新西区、武侯区、青羊区、金牛区、锦江区、成华区户籍且满24个月以上;

2)户籍迁入龙泉驿区或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高新西区、武侯区、青羊区、金牛区、锦江区、成华区未满24个月的,应在上述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3)户籍不在龙泉驿区或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高新西区、武侯区、青羊区、金牛区、锦江区、成华区但在上述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4)购房主体为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时,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

5)购房主体为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时,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5、青白江、都江堰、彭州、邛崃、崇州、金堂、大邑、蒲江、新津社保:可购买青白江、蒲江、大邑、崇州、彭州、新津、都江堰、邛崃、金堂、简阳。

购买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1)购房人应具有本市户籍

2)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注:该区域对购房主体在全市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套数不作要求,对新增购房套数不作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

1)夫妻双方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两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购房;

3)在全市范围内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 *** ;

4)家庭成员共同购房的,其中至少1人具有我市户籍可认定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5)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离异(或丧偶)父(母)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

6)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包括18周岁以上未婚的单身居民、离异(或丧偶)且无子女的单身居民、离异(或丧偶)且子女已年满18周岁的单身居民。

成都市龙泉驿区拆迁政策

一、修订背景

2020年9月,我区发布了《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龙府函〔2020〕25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自《办法》实施以来,为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起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办法》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近年来,法律及国家、省、市征地政策都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变化。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完成修订,相关征地程序相较于原有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另一方面,我区《办法》虽然在制定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2年有效期即将届满,已与上级部分政策规定不相适宜。

二、修订基本思路

目前,《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 *** 令第78号)的修订工作已列入市 *** 2022年立法计划,预计2023年将颁布实施。为做好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与市 *** 即将颁布的《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衔接工作,本次修订工作秉承最小修订范围的原则开展,为延期性修订,仅对目前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条款进行局部调整。

三、主要内容

(一)政策措施具体内容

之一条为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确保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助推我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及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我区实施征地的主体是区人民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代表区 *** 征收土地的实施主体。

区财政、住建、人社、审计、公安、农业农村、统计、民政、司法、退役军人事务、 *** 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作为征地实施单位,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负责征地实施工作的部分具体事务(征地动员、政策宣传、补偿登记调查、补偿安置费用发放、住房和人员安置等)。

第四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被征地权利人依法补偿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应在拆迁任务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征地实施单位交付土地。

第五条征收土地依法启动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合法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具体核查征收范围内青苗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以及应住房安置和人员安置的基本情况。

区人民 *** 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和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依法按照程序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同一面积上种有两类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标准高的作物核定补偿标准,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该占用地块面积。经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养殖户,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有档案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规定》执行。其他名贵树木的补偿,按照省市规定执行。

第七条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原建(构)筑物的拆除由其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完成。

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企(事)业单位如果涉及搬迁损失、搬运费、水电设施等,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省、市公布的标准中没有对应项目的,应参照省、市公布的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对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也可以按照其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5%对其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迁费、水电设施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自依法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等。

(二)不具有土地合法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土地征收范围内,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光纤、水利、电信、电缆等设施,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及时恢复;对按规划不需要保留的,属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集资修建的设施,应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省、市公布的标准中没有对应项目的,应参照省、市公布的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对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土地征收范围内,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根据具体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按省、市公布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条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并按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由征地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费,由征地实施单位支付给所有者。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拆迁补偿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一条签订住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农房全部交由征地实施单位统一拆除的,由征地实施单位按20元/m2的标准向被拆迁农房权利人支付补助。

第十二条依法撤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乡)人民 *** (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办理完毕撤销建制手续。

被撤销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应当造册登记并张榜公告后,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依法进行人员安置,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安置对象全部按省市规定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未被全部征收的,应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安置人数。

第十四条征收范围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户籍在被征地村(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人员安置,但人员安置已完成的成员其新增的配偶及子女除外。人员安置对象的年龄界定,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为准计算。

自2012年2月17日户籍新迁入我区农村地区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人员安置对象,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人员安置。

(一)未完成人员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增初婚的、离婚后再婚满三年的、丧偶再婚的配偶。

(二)未完成人员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且已经户籍登记的子女(含具有法定监护权且原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未成年子女)。

(三)原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士兵及其配偶子女,以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明确规定纳入安置的士兵。

(四)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五)服刑人员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的人员。

第十五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确认办理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人民 *** (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六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由征地主体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成都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征收范围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户籍在被征地村(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住房安置;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已完成后新增的配偶及子女除外。

自2012年2月17日户籍新迁入我区农村地区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住房安置对象,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住房安置。

(一)未完成人员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增初婚的、离婚后再婚满三年的、丧偶再婚的配偶。

(二)未完成人员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且已经户籍登记的子女(含具有法定监护权且原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未成年子女)。

(三)原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士兵及其配偶子女,以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明确规定纳入安置的士兵。

(四)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五)服刑人员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的人员。

第十八条住房安置方式由征地单位实行现(建)房安置或者货币化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征地村(社)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只对征收范围内的一处房屋进行住房安置。具体按第(一)或(二)项规定办理。

(一)货币化安置方式: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必须以户为单位进行。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拆迁对象签订货币安置合同,按人均35m2的建筑面积进行经济补偿,货币化安置价格以区 *** 公布的价格结算。原被拆迁住房以其建筑面积按省、市公布的标准给予补偿。

同时,由征地实施单位根据住房安置对象人数按区 *** 批准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现(建)房安置方式:由征地单位提供每人35m2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被拆迁安置对象的住房以其建筑面积按省、市公布的标准给予补偿。

安置房建筑面积人均超过35m2的部分,由住房安置对象按区 *** 批准的当年安置房补差价格向征地实施单位交付房款。安置房面积人均不足35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实施单位按区 *** 批准的安置房补差价格支付给安置对象补偿。

征地单位确需一段时间才能提供安置房的,安置对象实行自行过渡,由征地实施单位向安置对象支付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 *** 批准的标准执行。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时间从签订住房安置协议的当月计发至分房的次月停发。过渡期内安置对象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停发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征地实施单位在分房后一次性计发三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作为被征地安置对象住房装修期过渡补贴费用。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本条规定进行住房安置。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一律不作住房安置。

(一)属于征收范围内的住房安置对象,在本次住房安置前出生的子女,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住房安置。

(二)征收范围内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居住在被拆迁住房内,在本次住房安置前未进行过住房安置也未享受过房改房、福利房等政策的,按照每人17.5m2给予住房安置补助面积。

第二十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征地项目范围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奖励性、政策性或集资建镇进行了非征地农转非,其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合法权属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住房内,在本次住房安置前未进行过住房安置也未享受房改房、福利房等政策的下列两类人员之一,每人可按区 *** 批准的当年安置房补差价购买35m2的安置房。

(一)征地范围内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本区范围内集资建镇(购买小城镇户口)进行了非征地农转非的人员;

(二)征地范围内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本区因特殊贡献等奖励性进行非征地农转非人员。

第二十一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征地项目范围内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合法权属的家庭户,其全部成员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户为单位按区 *** 批准的当年安置房补差价格购买安置房。每人购买面积为35m2,购房人数的核定标准为:户籍在5人以下的,按实际人数计算;户籍在5人以上的,均按5人计算。

第二十二条凡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住房安置对象,由征地实施单位按每人2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范围内的农房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由征地实施单位计发按时搬迁奖。被拆迁对象自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15日内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在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限内统一交付旧房的,按拆迁原房的合法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奖励;超过规定时间签订协议或交付旧房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住户,由征地实施单位按2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凡将批准的宅基地上的住房自行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一律按住宅进行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住房安置后,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为被安置群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第二十七条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有权机关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的,由征地实施单位将其征地补偿费专户储存并代管,视为已补偿。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实施征地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区财政、人社、审计、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区级部门要加大对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执行时间、原则及解释机关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龙府函〔2020〕252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有效期两年。本实施办法实施期间,若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修改的,以新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文来自作者[爱分享]投稿,不代表爱分享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58ganjiwang.cn/chengdu/163555.html

(48)

文章推荐

发表回复

本站作者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4条)

  • 爱分享
    爱分享 2023-12-23

    我是爱分享的签约作者“爱分享”!

  • 爱分享
    爱分享 2023-12-23

    希望本篇文章《落户成都龙泉驿政策规定 成都龙泉落户政策2022最新》能对你有所帮助!

  • 爱分享
    爱分享 2023-12-23

    本站[爱分享]内容主要涵盖:SEO网站关键词

  • 爱分享
    爱分享 2023-12-23

    本文概览:本文目录成都龙泉落户政策2022最新成都限购政策有什么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拆迁政策成都龙泉落户政策2022最新法律主观:成都龙泉该怎么申请...

    联系我们

    邮件:柠檬网络@sina.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