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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人才入户口条件,1 落户长沙需要什么条件

本文目录

  1. 长沙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2. 长沙市户口迁入条件有哪些
  3. 长沙人才落户条件
  4. 落户长沙需要什么条件

长沙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长沙人才入户口条件,1 落户长沙需要什么条件

长沙落户需要的条件有:

1、购房落户,申请人根据购房合同或不动产证到所属区域派出所办理入户;

2、投靠落户,只要申请人家庭中有1人是长沙户口的,直系亲属都可以投靠落户到长沙;

3、学历落户,只要申请人符合长沙人才新政的人群,凭学历证明可以办理落户。

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长沙市户口迁入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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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长沙上学还是工作,很多人都会考虑办理申请户口迁入手续,那么,长沙市户口迁入条件有哪些呢?下面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长沙市户口迁入条件有哪些

1、本科毕业生落户

年龄低于35周岁、必须是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落户的,即可申请户口迁入手续。

2、大专及以上毕业生落户

高校职院毕业生、在长沙市有稳定工作,且能出具社保缴纳证明的,即可申请户口迁入手续,且没有年龄、毕业年限要求。

3、购房落户

在长沙市名下有房屋的,即可申请户口迁入手续。

4、投靠落户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父母共同生活的,即可申请户口迁入手续,且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本市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即可申请户口迁入手续。

夫妻投靠落户: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即可申请户口迁入手续。

投靠(外)祖父母落户:未成年人或已满18周岁未满22周岁在校学生,在长沙、株洲、湘潭市投靠(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即可申请户口迁入手续。

5、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长沙市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即可申请户口迁入手续。

6、务工人员落户

在长沙市区、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具合法稳定就业、稳定住所,且有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社保的,即可申请户口迁入手续。

小编总结:有关长沙市户口迁入条件有哪些的知识,小编就简单的介绍到这里,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齐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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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人才落户条件

长沙人才落户条件

想要在长沙落入的人员,必须满足以下长沙人才落户条件之一,方可落户长沙。

1、本科生、研究生

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含社保),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2、大专生、中专生

前款规定以外的高校、职院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以及在我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材料,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3、务工人员

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同时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4、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取得中、专业技术资格或中、职(执)业资格,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5、人才引进

按照国家和湖南省关于人才认定的相关规定,获得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凭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6、购房

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实行“一房一户”落户,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

7、兴办企业

在我市兴办企业、个人,已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及个体工商户,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8、离婚回原籍

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

9、子女投靠父母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

10、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父母投靠我市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城镇。

11、夫妻投靠

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12、长沙市区域内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投靠祖(外祖)父母

长沙市区域内的未成年人和已满18周岁未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投靠我市城镇地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城镇。

13、投靠军人配偶父母

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14、毕业(肄业、转学)生投靠父母

高校职院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机构的户口迁入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母现户籍地。

15、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

军队无军籍的退休退职职工,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迁。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父母、成年子女(不受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也可以随迁。

16、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军队干部离退休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随迁。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随迁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17、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

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随迁。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随迁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18、家属随军

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9、学生转(升)学

高校职院学生因转学原因,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新转入学校所在地,落户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上。

20、毕业(肄业、转学)生回原籍

高校职院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机构的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21、高校职院学生录取

考取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

2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农民工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城镇。

23、干部、职工调动、录用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

24、收养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25、刑释人员非原籍地

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因有配偶需到配偶处、未婚需到父母或抚养人处、丧偶或离婚需到子女处、系固定职工需到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以申请在上述非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26、刑释人员回原籍

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27、其他回原籍

自《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即2016年2月3日之后将户口由农村地区迁往了城镇地区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我市原籍户口所在地。

28、其他国(境)外人员定居

港、澳、台同胞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29、华侨回国定居

华侨回国定居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3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31、留学回国人员就业

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就业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登记户口。

32、留学回国人员非原籍地

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市、县内其他相关公安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

33、留学回国人员恢复

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落户长沙需要什么条件

落户长沙需要的条件如下:

1、购房落户,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并实际居住的居民,可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户口迁入;

2、投资兴业落户;

3、 *** 录用落户:

(1)就业,具有中专、中技学历或取得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

(2从事非农领域生产劳动的外来务工人员连续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3年以上,可将本人户口迁入;

4、获荣誉称号落户,凡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居民,可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

5、人才引进落户,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取得中级以上职称、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可将本人户口迁入;

6、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落户。

7、回国人员落户,因出国被注销户口,可恢复;

8、入国定居、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 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 *** 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 *** 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